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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春貴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66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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