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玄燁
法定代理人 邱琡雅
法定代理人 陳曾化
被 告 虹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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