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訴,84,2011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4號
原 告 王煌樟
被 告 大同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所謂主事務所,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主事務所而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街57巷7 號,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按,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本院自非有管轄權之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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