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輔宣,1,20110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金柱
陳金條
共 同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受輔助宣告人陳老筆之財產命為必要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3「地目:田;

土地面積:115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地目:建;

土地面積:19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