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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選字第3號
原 告 林丁燦
右原告與被告李文俊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選舉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 杭起鶴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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