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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程凱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涂芳榕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至101年1月9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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