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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郭生富
侯村吉
侯匆益
郭凱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鎮鳴
被 告 郭智慧
郭文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千琴
被 告 郭瑩澤
郭瑩宗
3號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瑩銓
被 告 郭子暘即郭榮樹
郭李先里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調貿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調詞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郭淑緣即郭文吉之繼承人
兼 上五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榮星
被 告 郭東福
郭東翁
弄5號
郭明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郭凱堂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叁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起訴聲明請求將臺南市學甲區○○○○段139地號、139-2地號土地(縣市合併前為臺南縣學甲鎮○○○○段139地號、139-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39地號土地、系爭139-2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
又原告就上開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5/8(詳如附表所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1,956元【計算式:{系爭139地號土地面積4,39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7元×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5/8}+{系爭139-2地號土地面積10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00元×原告應有部分5/8}=4,501,9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徵45,649元。
又原告起訴時由原告郭凱堂以上開二筆土地價額之全部計算訴訟標的,並代為繳納裁判費72,379元乙節,亦經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25-126頁),且有本院收據1紙附卷可稽(見營調字卷第3頁),則本件原告郭凱堂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730元,本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原告郭凱堂上開溢繳之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李音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
┌────┬──────────┬───────────┐
│原告 │系爭139地號土地應有 │系爭139-2地號土地應有 │
│ │部分比例 │部分比例 │
├────┼──────────┼───────────┤
│郭凱堂 │1/8 │1/8 │
├────┼──────────┼───────────┤
│侯村吉 │2/12 │2/12 │
├────┼──────────┼───────────┤
│侯匆益 │1/12 │1/12 │
├────┼──────────┼───────────┤
│郭生富 │10/40 │10/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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