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素美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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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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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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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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