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思
訴訟代理人 何威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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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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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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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5月31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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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6月30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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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7月31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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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8月31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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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9月30日 │4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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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10月31日 │4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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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11月30日 │7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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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99年12月31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
│009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0年1月31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
│010 │林淑貞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0年2月28日 │50,000元 │AA0000000 │ │
│ │ │用合作社總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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