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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劉蘭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6日屆滿(屆滿日12月5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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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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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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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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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 │1 │2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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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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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1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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