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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馮士原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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