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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治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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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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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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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邱勝源│京城商業銀行佳│99年6月26日 │ 213,150元│ 0000000 │
│ │ │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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