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24,2011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治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森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邱勝源│京城商業銀行佳│99年6月26日 │ 213,150元│  0000000 │
│    │      │里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