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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煥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登春
代 理 人 徐煥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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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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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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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夢天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佳│99年3月30日 │31,218元 │JM0000000 │ │
│ │ │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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