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3,2011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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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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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丁忠成            │台南縣西港鄉農會  │99年6月10日   │8,36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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