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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張玉蘭
代 理 人 陳鈺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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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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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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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0 │ │2 │2000 │ │
│ │ │94ND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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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 │1 │1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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