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除,43,201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文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7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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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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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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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文豪│陽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99年7月30日 │50,235元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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