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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欽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3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 7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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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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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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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劉秀珠 │安泰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7月6日 │30,884元 │AI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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