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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郭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且於100年6月18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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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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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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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鄒文男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100年8月31日│23,300元 │F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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