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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德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8月10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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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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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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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邱德輝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99年7月31日 │32,730元 │C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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