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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鄧珮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4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
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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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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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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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10179-6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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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0-ND-18904-5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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