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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盧蒼志
代 理 人 吳月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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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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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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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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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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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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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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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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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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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1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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