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代 理 人 蔡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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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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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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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劉│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99年7月6日 │26,460元 │AA0000000 │ │
│ │幸珍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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