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1127,201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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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曾愈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曾愈發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84,482元正未給付,其中41,272元為消費款;

39,61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愈發於93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93年7月1日起至95年7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月11日止累計281,729元正未給付,其中148,861元為本金;

123,331元為利息;

9,5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曾愈發    │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272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曾愈發    │100年1月12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48861│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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