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2562,20110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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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潘桂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桂亮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88,157元整,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

同一效力。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述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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