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3839,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8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康榮洲
債 務 人 鯊堡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人理 薛來發

債 務 人 黃麗華
(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

一、債務人鯊堡有限公司、薛來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務人黃麗華之戶籍地址已遷入新北市汐止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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