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4632,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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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63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黃朝新
債 務 人 懷特先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債 務 人 周麗華

一、債務人鄭智仁、周麗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請求對債務人懷特先生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懷特先生有限公司已廢止,是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送達後七日內陳報懷特先生有限公司是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等資料,該通知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送達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則債權人對債務人懷特先生有限公司之聲請不合法,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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