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5647號
債 權 人 蘇榮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福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福州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僅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福州之地址臺南市○○路○段31號,就債務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未記載,本院無法確定債權人所指之債務人為何人,是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黃福州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債權人於100年12月28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