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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932號
債 權 人 吳榮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南市永康區中興里里辦公處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臺南市永康區中興里里辦公處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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