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7011,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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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金雅惠
63巷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金雅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100年12月22日止累計86,053元正未給付,其中36,644元為消費款;

45,809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7011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36│金雅惠    │100年12月23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 │
│    │644元   │          │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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