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王立元
6巷1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立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2011年12月23日止累計23,137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2元為消費款;
10,865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714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2272 │王立元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2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