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7294,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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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94號
債 權 人 劉建河


債 務 人 陳義雄

債 務 人 曾里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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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7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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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 面 金 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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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0元 │BA0000000 │100年9月30日  │100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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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600,000元 │BA0000000 │100年10月15日 │100年11月15日 │
├──┼──────┼─────┼───────┼───────┤
│003 │3,600,000元 │BA0000000 │100年10月15日 │100年11月10日 │
├──┼──────┼─────┼───────┼───────┤
│004 │2,300,000元 │BA0000000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1月10日 │
├──┼──────┼─────┼───────┼───────┤
│005 │2,300,000元 │BA0000000 │100年10月31日 │100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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