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促,37316,20120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316號
債 權 人 陳致昌
債 務 人 駱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八月四日②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票據法第一三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退票日)起之利息,逾此部份,無請求權,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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