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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茵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同法第511條第2款、第3款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繳款明細查詢所示,借款人非本件相對人郭茵萍,是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本案原因事實,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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