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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鄭旭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原股票所有人鄭陳柳已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始屬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通知聲請人,本件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如聲請人為唯一繼承人或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本件遺失之股票,應於7日內補正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此項通知已於100年12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僅提出全體繼承人之資料,並未改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亦未提出系爭股票已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之證明文件,難認其為前開條文所稱之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是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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