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家聲,219,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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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林素嚴
上列當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收養林素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黃擲(女,民國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林素嚴本人,茲因被收養人之養母於民國84年8月20日死亡。

聲請人欲終止收養關係,爰檢具相關文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素嚴與黃擲、張天賜成立收養關係,民國90年9月5日與養父張天賜終止收養關係,另養母於84年8月20日已過世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

又依聲請人到庭受訊問時陳述:「我的養母在我小學1年級就與養父離婚,從此沒有聯絡,我在辦理與養父終止收養,申請戶籍時才知道養母已經過世,所以我現在來辦理終止收養,我的身分證上面父親欄空白,母親姓氏與我不同,我的兒子在學校被人家笑,以為他媽媽是私生女,為了避免困擾,所以我來聲請終止收養,也來確定我的血緣關係。

我終止收養時,我就有照顧我的本生父母,我的生父過世兩年,生母還在,我現在持續奉養生母」等語(參本院訊問筆錄),足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之事由尚屬合理正當。

復經本院職權函查聲請人養母黃擲之遺產稅資料,經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臺南分局100年12月28日南區國稅臺南一字第1000053329號函所檢附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副本可知,本件聲請人養母黃擲過世時所遺留之遺產,均由其子張崇泰繼承,是聲請人亦無繼承遺產。

綜合上情,本院認定本件聲請人之養母已死亡,其間無財產糾紛發生之可能性,且本件聲請人與其養母長久以來均未聯繫,無實質照顧扶養,是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並無顯失公平之疑慮,應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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