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錦昌
相 對 人 羅吉林即羅金元之繼.
羅文英即羅金元之繼.
羅文娥即羅金元之繼.
翁羅維雀即羅金元之.
陳建銘即羅金元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羅金元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6月24日至116年6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羅金元於98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7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1年5月27日,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付息,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借款人自100年4月26日起即未依約付息,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羅金元已於98年7月25日死亡,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法仍應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羅吉林、羅文英、羅文娥、翁羅維雀、陳建銘等人繼承,並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院家事法庭函(98年度司繼字第371號)及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繼承權拋棄書等影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往來明細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學甲區 ○ ○○段 │893 │建│80.7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陽│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 │ │
│ │號│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台│樓│計│位│ │
├──┼─┼──────┼────┼────┼─┼─┼─┼─┼─┼─┼─┼─┼───┤
│001 │19│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4層樓房 │39│55│55│21│15│16│20│平│全部 │
│ │5 │慈生里中山路│甲區慈濟│鋼筋混凝│.1│.5│.5│.7│.1│.4│3.│方│ │
│ │ │75號 │段893地 │土造 │6 │6 │6 │3 │7 │0 │58│公│ │
│ │ │ │號 │ │ │ │ │ │ │ │ │尺│ │
├──┴─┴──────┴────┴────┴─┴─┴─┴─┴─┴─┴─┴─┴───┤
│二層陽台:5.74平方公尺,三層陽台:5.74平方公尺,四層陽台:3.69平方公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