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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陳瑤成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瑤玫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陳瑤玫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本票原本到院。
㈣說明本票提示日期為何?利息自何時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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