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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張雪妙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李佳遑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因溢
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又關於非訟事 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有繳款收據1紙在卷可稽,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是本件裁判費即有溢收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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