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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韋昌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日及101年2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已分別於100年12月8日及101年2月17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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