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司聲,1062,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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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羅賜萬
相 對 人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9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則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明定。

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98號強制執行事件,其執行名義係本於智慧財產法院所為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是本件假扣押執行事件所涉限期起訴事件,自應由命假扣押之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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