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鄭巨川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鄭巨川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巨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游芳子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第三人游芳子於民國(下同)97年5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鄭巨川(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64號八樓之6)為第三人游芳子之繼承人之一,然被繼承人於100年6月12日死亡,配偶已死亡,無子嗣,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故無人繼承,無法依同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權利無法行使,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鄭巨川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繼承系統表(以上皆為影本)各1件、本院100南院龍家字第1000045196、1000055033號函影本、戶籍謄本影本等件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台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調閱被繼承人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核閱綦詳,是聲請人之主張應足採信。
又查被繼承人鄭巨川死亡後,其已無法定繼承人,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鄭巨川為聲請人之債務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鄭巨川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繼承人鄭巨川已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鄭巨川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為使被繼承人鄭巨川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鄭巨川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