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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49號
原 告 梁新華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劉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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