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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蔣仁瑞
被 上訴 人 林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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