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訴,12,201201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蔣仁瑞
被 上訴 人 林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