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訴,323,201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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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美女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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