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家訴,423,2012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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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囷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宏明、謝仲明、謝英霞、謝宜蓁、謝英雪、謝筑羽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4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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