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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芸蓁、黃鈞翌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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