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顏中平
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申請延長,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凌昇裕
附件:
1、請聲請人提出100年1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條、薪資明細表(包 含其他獎金,如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考核獎金、績效獎金等)、薪轉存摺內頁影本,並釋明任職 公司。
2、聲請人提出國泰人壽保險單首頁3紙,上開保險均以聲請人顏 中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繳費方式分別為顏中平,每年繳 納新臺幣(下同)9,505元;
顏秀玟,每月繳納798元;
顏同 佑,每月繳納702元,請聲請人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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