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0,消債更,141,201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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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
債 務 人 戴嘉宏
上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事證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裁定命債務人於5日內補正如附件一所示事項,前開裁定並於100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於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將軍分駐所無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惟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附件一:(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
㈡請提出:
⒈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⒉聲請人之配偶之戶籍謄本。若無配偶,亦請陳報之。
⒊聲請人子女(含未同住之子女)及其他受聲請人扶養之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釋明之。
㈣提出財產清冊及下列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無法取得證明文件,請釋明之【注意:本項均須含聲請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別列出】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⒉汽、機車行照影本。
⒊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金額)
⒋其他財產或投資之證明文件。
⒌請據實說明聲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兩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
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
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㈤陳報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1.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2.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
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㈥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單(薪資係轉帳,亦可以存摺代之)。
㈦陳報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姓名,並說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和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㈧陳報聲請人目前尚繼續有效之保險契約(含承保公司名稱、被保險人姓名及保單號碼)
㈨提出遭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函文(包括執行命令)等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對下列債權人之「債務餘額為何、借貸日期、現存實際債務金額、約定還款方式、已還款之數額」之證明文件,如非銀行之債權人並應提出借貸契約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
⒈國泰世華銀行。
⒉花旗(台灣)銀行。
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⒋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⒍臺南將軍區農會。
⒎遠東銀行。
⒏萬泰銀行。
⒐大眾銀行。
⒑安泰銀行。
⒒中國信託銀行。
⒓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如有其他向私人(即金融機構以外之人)借貸之債務,請一併陳報該債權人之姓名、現存債權數額及還款方式,並提出借貸契約(或借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聲請人應應釋明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下列相關資料證明。
⒈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有無增減?收入如何不
足支付支出?為何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並提出相關資料。
⒉請提出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如未保存收據,亦應釋明各期繳款金額),並陳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若
毀諾後仍斷斷續續繳納,亦請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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