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戊坤
關 係 人 蔡林美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林仙寶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