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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5號
聲 請 人 傅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傅國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一0三巷二號二樓之七)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傅國良(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一0三巷二號二樓之七)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傅李月雀(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一0三巷二號二樓之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柒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傅國禎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傅國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103巷2號2樓之7)之弟弟。
因傅國禎在99年2月13日發生腦室內出血併右側肢體癱瘓,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
又傅國禎未婚,無配偶、子女,其父親傅子正已歿,請求選任其弟弟即聲請人傅國良(男,53年9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103巷2號2樓之7)擔任其監護人。
再者,傅李月雀(女,28年8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103巷2號2樓之7)為傅國禎之母親,請求指定傅李月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傅國禎之弟弟,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為宣告傅國禎為監護宣告之人之聲請人資格,自無欠缺。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
本院審驗傅國禎之精神狀況,並依職權函請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指派該院精神科黃隆山醫師協助鑑定傅國禎之精神狀態,鑑定人黃隆山醫師參與傅國禎之精神狀態鑑定,認為:「一般醫學檢查,個案意識尚稱清晰,對問話無法回答,必須靠他人協助,右側半身無力,無法自我行動,大小便及個人衛生須他人完全協助。
精神檢查方面:個案之注意力尚有反應,判斷能力、對人、時、地之定向感、記憶力、計算能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
鑑定結果說明:「這是一個腦病變後遺症的個案,個案現在意識尚稱清晰,但有明顯的語言表達及書信能力障礙,個案自我照顧能力呈明顯不足。」
鑑定判定:「基於受鑑定人有精神上之障礙(其他心智缺陷-腦病變後遺症)其程度重大,基於上開原因,不能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基於上開原因,回復之可能性低,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有鑑定書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傅國禎為監護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之人傅國禎未婚,無配偶、子女,其父親傅子正已歿,聲請人傅國良(男,53年9月2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103巷2號2樓之7)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傅國禎之弟弟,有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參,並經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傅國禎之監護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親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傅國良擔任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傅國良為監護人;
另傅李月雀(女,28年8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103巷2號2樓之7)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傅國禎之母親,有其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並經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紀錄、親屬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指定傅李月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第95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鄭 彩 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世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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